【考点精释】
一.医疗卫生法规
(一)概念 ★★★ ④
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医药卫生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卫生法的表现形式既有国家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有许多非正式立法机关颁布发行的在其所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规范性决定、条例、办法等。
(二)基本原则 ★★★★ ④
1.卫生保护原则 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卫生保护是为保护人民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提供了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的目的是建立和改善合乎人们生理要求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保护健康,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3.公平原则 要求合理分配可使用的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使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
4.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保障社会健康原则本质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活动,并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做出任何损害社会健康利益的行为。
5.病人自主原则 指病人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所赋予的病人权利。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病人权利保护法,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病人的权利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医治权、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申述权、赔偿请求权等。
二.护理立法
(一)意义 ★ ④
1.促进护理管理法制化,提高护理质量 通过护理立法,制定一系列制度、标准、规范,使各种不同的制度均统一在具有权威性的护理法的指导纲领之下,从而使护理管理纳入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的科学轨道。
2.促进护理教育及护理学科的发展 护理法集中了最先进的法律思想的护理观,为护理人才的培养和继续教育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标准。
3.维护护士的权益 护士的权利主要指有获得工资和相应补贴及社会福利待遇的权利;对本机构内及社会上的违法行为有提出控告、申诉和检举的权利;对医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不受任何团体和个人的非法损害;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4.保证护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护理道德 护理法规定的护理道德规范为护理人员发挥其监督和指导护理工作的作用。
5.有利于维护服务对象的正当权利。
(二)概况 ★ ④
护理立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护理人员在教育培训和服务实践方面所涉及的问题予以限制。护理立法始于20世纪初。1919年英国率先颁布了《英国护理法》。1921年荷兰颁布了护理法。1947年国际护士委员会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护理立法的专著。1953年WHO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特别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制定了护理立法史上划时代的文件—《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为各国护理法必须涉及的内容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我国2008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三.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范围 ★★★ ④
1.护理质量标准 护理质量标准规定了护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使护士在护理实践中有标准可循。
(1)护理法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护理法规。对不合理或违反法规的行为,公众有权依据法律条例追究护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2)专业团体的规范要求:由护理专业团体(如中华护理学会)根据法律制定的各种护理标准和操作规范,使护理人员明白在护理实践中哪些该做,哪些该怎样做等等。
(3)工作机构的有关要求、政策和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对护理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要求和规范,护士应熟知这些要求和规范,并严格执行。
2.职业考试和职业注册制度 护理工作必须由具有护士资格的人员来承担,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建立护士执业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护理质量和公众的就医安全。
执业考试合格即获得护士执业的基本资格,但必须经过注册。注册是卫生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的一种形式。获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须经护士执业注册后,才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护士,履行护士的义务,享有护士的权利。
(二)法律责任 ★★★★ ④
1.护士的法律责任
(1)处理及执行医嘱:医嘱是护理人员对病人实施治疗措施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应。护理人员在执行医嘱时要仔细核查无误后,及时准确地执行。随意篡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护理人员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或申辩。反之,如果发现医嘱有错误不提出质疑,或忽视医嘱的错误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护理人员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一般不执行口头医嘱。在急诊等特殊情况下,必须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向医生重复一遍医嘱,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在执行完医嘱后,应及时记录医嘱的时间、内容、病人当时的情况,并让医生及时补上书面医嘱。
(2)临床护理记录:漏记、错记、不认真记录等均可导致误诊、误治而引起医疗事故争议。
(3)麻醉药品及物品的管理:麻醉药品主要指鸦片、哌替啶及吗啡等药物,临床上用于术后、晚期癌症及一些危重病人的对症治疗。这类药物应锁于专柜中,各班交接。护士只能凭医嘱领取及应用这些药物。如护士随意窃取、盗卖或自己使用这些药物,则会构成贩毒、吸毒罪。
2.护生的法律责任 护生是正在学习的学生,尚未获得执业资格,他只能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督导下,才能为病人实施护理。护生在执业护士的督导下,发生差错或事故,除本人要负责外,带教护士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护生脱离带教护士的督导,擅自行事造成了病人的危害,既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护生在进入临床实习前,要明确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严格按照操作规则进行。
(三)潜在的法律问题 ★★★★ ④
1.侵权行为与犯罪 侵权行为是指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人身权利的行为的侵犯,犯罪则是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前者通过民事方式,如调节、赔礼、赔物乃至赔款等来解决,后者则必然会被起诉而依法受到惩处。有时在同一护理活动中,侵权行为可与犯罪同时发生。侵权行为可不构成犯罪,但犯罪必定包含有被害者基本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应注意防止侵权行为与犯罪的发生。例如,护理对象对护士主诉病情时,护士没有认真仔细的收集有关资料,导致病人痛苦加剧,引起病人的不满,被视为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通过调节、赔礼、道歉等予以解决;如果因为护士没有认真收集有关资料而延误了抢救时机,引起死亡,则被视为犯罪,应依法受到惩处。又如随意议论病人的隐私,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若因此原因造成病人自杀身亡,就构成犯罪。
2.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疏忽大意是指不专心致志地履行职责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疏忽大意与渎职两者有一定联系,疏忽大意产生了严重后果,常常就是渎职。
(1)仅损害护理对象的生活利益、心理满意度或恢复健康的进程:可构成侵权行为,但并不犯罪。
(2)因失职而致残、致死:对受损害的护理对象负有法律责任,即构成过失犯罪或渎职罪。因此,判定疏忽大意仅为失职过错,还是犯罪行为,其重要的依据要看护理人员(被告)是否已造成护理对象(原告)的不可挽回的法律损害。
3.执行医嘱的合法性 医嘱是护士对病人施行诊断和治疗措施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应。护理人员随意篡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被视为违法行为,若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则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在护理人员提出明确的质疑和申辩后,医生仍执意强制要求其执行,那么,护理人员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反之,若熟视无睹,酿成严重的后果,则护理人员与医生共同承担由此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4.临床护理记录的法律意识 护理记录是严肃的法律性文件。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能导致误诊、误治,引起医疗纠纷。详实的记录常常是支持医院医生、护士的关键证据,倘若不做好记录,即使医生、护士没有过错,也有败诉的可能。临床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还表现在记录本身也能称为法庭上的证据,若与病人发生了医疗纠纷或某刑事犯罪有关时,护理记录则称为判断医疗纠纷性质的重要依据,或称为侦破某刑事案件的重要线索。在诉讼之前对原始记录进行添删或随意篡改,都是非法的。
5.病房药材与物品管理 病房药品、器材、布类等各种物品应有严格管理制度,定时清点,
防止医护人员因工作之便挪用,犯盗窃药品及器材、物质罪,对麻醉药品的保管应重视,防止医护人员因工作之便自己用麻醉药成瘾而犯吸毒罪。
6.医院涉及的法律问题 从疾病的发展趋势看,有的病人不具备出院条件而要求出院,护士应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若病人或法定监护人执意要走,医院则无权将其扣留,但需让病人或其家属在自动出院的一栏上签字,同时如实做好记录。否则将会构成非法扣留的侵权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病人尚未付清医药费用出院,此时可以暂时限制病人出走,但必须同时向行政、司法部门报告,尽量缩短扣留的持续时间。
7.遗嘱的处理 遗嘱是病人在意识到自己即将离开人世前的临终嘱咐。护士应该明确完成此类事项的程序,即必须至少有二人以上同时在场;必须亲自目睹或聆听并记录下病人的遗嘱,当场签名证明遗嘱是该病人的;不应过问遗嘱内容,充分体现遗嘱人的意志;病人必须有作遗嘱的精神活动能力,要详细记录好病人的立遗嘱时的精神和身体状况,以备日后在遗嘱发生争执时能够提供法律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护士本身也可能是该遗嘱的受益者,此时护士应当婉拒,否则应当回避。
8.收礼与受贿 护士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额外报酬,如主动向病人及家属索取巨额红包等不义之财,则构成索贿受贿罪。
9.执业保险与法律判决 职业保险是指从业者通过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额保险费,使一旦在职业保险范围内突然发生责任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对损害者的赔偿。当护士在护理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而给病人造成法律性损害时,加入职业保险的利点是:
(1)保险公司可在政策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定代理人,以避免其受法庭审判的影响或减轻法庭的判决。
(2)保险公司可在败诉以后为其支付巨额赔偿金,从而减轻护士经济上的损失。
(3)因受损害者能得到及时合适的经济补偿,而减轻自己在道义上的负罪感,较快达到心理平衡。
因此,参加职业保险是对护士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它虽然并不能摆脱护士在护理纠纷或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却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为该责任所要付出的代价。参加职业保险也可以为病人提供这样三种保护。
(四)导致过失的原因 ★★★★ ④
导致医疗护理过失原因有主、客观因素两方面,主观方面是指护理人员对护理工作不认真负责、主动性差、粗心大意;客观方面是指护理人员虽努力尽职,但由于技术水平低、业务素质不高而导致差错事故的发生。常见导致医疗护理过失的原因有:
1.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
(1)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药物查对失误,病人床号姓名查对失误。
(2)执行医嘱不严格:常见有盲目执行错误医嘱,执行医嘱失误或擅自改变医嘱。
(3)违反交接班制度:不床旁交接班,遗忘医嘱,对危重病人疏于管理及记录,忘记特殊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4)违反值班制度:擅自离岗,未巡视病人,未发现病情变化或未完成治疗任务;不严格执行医嘱;推诿、拒绝危重病人,延误危重病人,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
2.违反操作规程
(1)注射、输液操作中常见的问题:无菌操作不严,导致药物污染;输液速度过快或量过多发生肺水肿、心衰等;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操作不当,引起空气栓塞;断针、注射部位感染、药液渗出导致皮下组织坏死。
(2)常规护理中的问题:术后麻醉病人未按要求护理;特殊病人未按要求护理;无医嘱擅自处理病人;未按护理常规和操作而导致不良后果。
四.医疗事故与处理
(一)医疗事故 ★★★ ④
1.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国务院与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过失构成了病人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事故分级 根据对病人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人病情异常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分为行政责任、行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
6.导致医疗事故的因素 人为因素、医疗设备因素(医疗药品、器械等)、环境因素和时间因素等。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 ④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疗事故鉴定的意义
(1)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客观公正地对事物做出定性。
(2)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依据。
(3)有助于推动医院规章制度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3.医疗事故鉴定组的工作原则
(1)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鉴定工作独立进行的原则。
(3)实行合议制的原则。
(4)回避原则。
4.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医疗事故报告: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人员报告;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收集、保管好相关原始资料,封存现场实物:根据《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第17条还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医务人员对原始资料也不能进行修改和补记,如因抢救急危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医疗事故的调查:在调查病人死亡的过程中,遇有不能确定的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4)医疗事故的查处及经济补偿:根据《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制度;医疗事故赔偿后果与病人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医疗事故赔偿费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医疗事故的善后工作:病人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病人家属在接到医疗单位通知后要及时处理尸体,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对以医疗事故为借口而寻衅滋事、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停尸要挟、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病人或家属,医疗机构的有关领导要向其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持医院良好正常的工作秩序。
5.医疗事故的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风是防范医疗事故的根本所在。卫生系统规定 “六德、三风”(医心慈、医术精、医纪严、医志坚、医风正、医表端,敬、精、净)医德规范。主动关心病人,尊重病人,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2)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加强质量管理,完善环节质量监测。
(4)及时、准确、详细地书写护理文件,经常整理,注意护理文件与医疗文件的同步和质量。
(5)严格执行医疗事故上报制度。
(6)强化法制观念,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7)保持医疗设备良好状态。
(8)对具有风险性的诊疗措施,应严格履行与病人签约制度。
(9)积极慎重处理,加大医疗事故管理力度,保证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最大限度的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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